今天是 智能问答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鄂城区惠民惠农政策:耕地保护补贴、种粮农民补贴类

信息来源:空港鄂城政府网 日期:2023-11-30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一)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
  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二)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政策咨询电话 

  区财政局 

  027-60205289 

  区农业农村局 

  027-60896215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

  (一)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在全省范围内,对2021、2022年实际种植稻谷、小麦的生产者给予补贴。
  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
  (二)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政策咨询电话 

  区财政局 

  027-60205289 

  区农业农村局 

  027-60896215 


(详细政策请扫描二维码查看)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联系人:张俊豪    联系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