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智能问答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日期:2023-12-18
  一、我市现行社会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2023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7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8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140元/月;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1280元/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1140元/月。

  二、低保对象有哪些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1.持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三、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低保补助金是怎样核算的?

  答:审核确认程序为:

  1.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审核、确认。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部门核实、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办理资金发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补助金的核算:

  城镇(农村)低保补助金=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城镇(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平均月总收入。

  四、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哪些规定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

  (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2倍,包括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我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在种类企业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哪些规定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我市低保标准但未超过低保标准2倍;

  (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4倍,包括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或仅有1辆车且价格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12倍;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或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五)家庭成员在种类企业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六、特困供养人员有哪些认定条件?审核确认程序、供养形式有哪些?供养标准和内容是什么?

  答:认定条件:1.本市常住居民户口;2.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审核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当事人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审核。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区民政部门确认。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予以确认,办理救助供养待遇手续,并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等内容,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待遇的落实。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其救助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2倍,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布执行。

  供养对象去世后,由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区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一次性增发12个月供养资金用于丧葬补助并给予火化费减免优惠。个人财产遵遗嘱或按法定继承处理;未立遗嘱或无法定继承人的,其财产归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七、哪些人员属于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是多少?救助方式、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

  答: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实施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补偿、赔偿,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时间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突发性困难,无法及时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救助标准:

  1.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序,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2.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救助方式 :

  1.发放临时救助金;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审核确认程序:

  1.一般程序。乡镇(街道)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入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拟给予不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确认决定。每季度将救助情况向区民政部门备案。

  拟救助金额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确认。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口头报告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先行救助,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八、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用电用水有哪些优惠?

  答:供电公司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落实。供电部门按抄表电量全额收取电费,然后将优惠金额返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退还到户。每户每月优惠5.252元。

  自来水公司给予其供水区域低保户用水户每户每月4元的补贴。

  九、哪些人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分层分类实施医疗救助

  一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

  十、如何获得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对未通过“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先诊疗后付费

  一类、二类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十二、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哪些保障?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资助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一类对象,按个人应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类对象,按个人应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

  三类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

  (二)大病保险补充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对象实行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三)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医疗救助支出范围

  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费用、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70%比例救助;

  三类、四类对象:年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按65%、55%比例救助。

  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取消。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住院救助合并计算,救助比例参照住院救助比例。原门诊医疗救助定额补助政策取消。

  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一类对象:3万元;

  二类对象:2万元;

  三类对象:1万元。

  倾斜救助措施

  对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致贫返贫风险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一类对象起付标准2000元,支付比例100%,无年支付限额;

  二类对象起付标准3000元,支付比例100%,无年支付限额;

  三类对象起付标准7000元,支付比例65%,年支付限额5万元;

  四类对象起付标准10000元,支付比例55%,年支付限额5万元。

  异地就医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按规定转诊(原专家建议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待遇;按规定转诊到省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待遇。临时外出(原个人自行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救助比例的50%给予救助(包括依申请救助)。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联系人:张俊豪    联系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