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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惠民惠农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乡村振兴就业

信息来源:鄂州人社、市就业中心 日期:2023-11-3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享受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基础养老金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45元。
  2.缴费年限养老金
  发放标准: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3.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2023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300元至6000元。补贴标准: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分别为:100元缴费档次每人每年补贴30元;300-400元缴费档次每人每年补贴45元;500-700元缴费档次每人每年补贴81元;800-900元缴费档次每人每年补贴138元;1000-1400元缴费档次每人每年补贴180元;1500-1900元缴费档次每人每年补贴285元;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每人每年补贴402元。
  4.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发放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5.个人账户养老金
  发放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6.8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
  发放标准: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基础养老金。
  7.老、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和发放标准见附件(扫二维码)
  8.代缴“四类”缴费困难群体养老保险费
  代缴标准:由政府为其按照最低100元的缴费标准代缴。
  9.直接发放应为认定地与参保地不一致、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或死亡注销的困难群体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
  享受对象和发放标准见附件(扫二维码)
(详细政策请扫描二维码查看)
 
  政策咨询电话:
  区财政局
  027-60205660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0711-3212793
 
  乡村振兴就业惠民惠企
  (一)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享受对象:有组织跨省、跨市务工的脱贫人口。
  享受条件:按规定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申报材料:
  1.《一次性交通补助申报审批表》;
  2.外出务工脱贫人口花名册;
  3.组织脱贫人口外出务工政府部门备案。
  申请渠道:向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
  政策咨询: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0711-5901203
  (二)乡村公益岗安置
  享受对象:无法外出或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
  补贴待遇及期限: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0个小时,岗位补贴标准按500元/月执行,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只安置1次,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2.扶贫手册(复印件1份)。
  申请渠道: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0711-5901203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1: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
  享受条件: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4.带动就业的需提供员工的身份信息及任意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截图或扫描打印件(对公银行帐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帐户发放记录或电子对帐单、法定代表人支付宝、微信、财付通支付工资记录);
  5.在其它单位就职或在读的不属带动就业,带动就业人员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申请渠道:
  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政策咨询电话:
  鄂州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027-60876326
  享受对象2: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享受条件: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申请渠道:
  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政策咨询电话:
  鄂州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027-60876326
  (四)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享受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1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贷款。
  贷款贴息期限:
  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申请材料:
  1.个人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申请1次、2次、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分别需提供带动1人、2人、3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2.合伙经营申报材料:
  (1)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原件;
  (2)申请人及合伙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配偶)及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合伙创业的,需带动5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担保方式:
  采取个人担保增信方式。反担保人没有不良担保记录,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提供反担保贷款。
  1.本市党政群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在编人员;自筹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市企业的正式在职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增信担保。
  2.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等方式增信贷款额度(自行选择经办银行办理)。
  3.对10万元及以下小额创业贷款提倡免除担保要求。
  贷款用途:
  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创业者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集中汇总按规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人员材料推送到经办银行。
  2.贷款调查。经办银行接到人社部门推送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材料,并派专人对借款个人(合伙经营)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征信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及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借款人需提供担保增信的相关资料推送到担保机构。
  3.贷款担保。担保机构接到经办银行推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相关资料,及时通知申请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人办理担保增信、确定贷款额度并出具保函到经办银行办理。
  4.银行放款。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提供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保函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办理发放贷款。选择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方式增信的,可在选择经办银行办理资产抵押和质押时及时放款。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同一个体户、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办理及咨询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1.鄂州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政策咨询)
  地址: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大楼717室
  电话:027-60876326
  2.鄂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一楼A08窗口
  电话:027-60858991
  3.鄂州市就业社保中心
  地址: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一楼就业窗口
  电话:027-60876305
  4.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1号房产大厦二楼
  电话:0711-5903448
  (五)就业创业培训
  培训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
  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6.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7.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
  9.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培训对象年龄规定:
  就业创业培训对象应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设上限,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
  重点群体参加培训享受生活费补贴的规定: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按规定给予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助,直接发放到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地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点培训机构。
  鄂州定点培训机构:
  1.市直及各区劳动就业培训机构
  (1)鄂州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培训专业:创业培训、中式烹调师(厨师)、中式面 点、西式面点、美容师、茶艺师、插花员、制图员、育婴师 (月嫂)、养老护理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 直播销售员(电子商务师)。
  报名地址: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606室
  联系电话:13377805028/18986428752
  (2)鄂城区就业训练中心
  培训专业:创业培训、育婴师、种养殖、茶艺师、西式 面点、电子商务师、美容师、插花员。
  报名地址:鄂城区古城路22号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0711-5903448
  (六)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
  对企业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享受主体:
  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1年以上就业的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花名册(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需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1份);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申报地点:
  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政策咨询: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0711-5901203
  (七)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
  对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
  对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社保补贴申报明细表(原件1份,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提供)。
  申报方式:
  1.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2.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政策咨询: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0711-59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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