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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城区公办福利院服务机制改革创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1385 发文字号: 鄂城政发〔2020〕5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发文单位: 鄂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鄂城区公办福利院服务机制改革创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18 

 

 

  

  鄂城区公办福利院服务机制改革创新 

  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福利院管理和推进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函〔2019〕40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民政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公办福利院服务改革创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公办福利院(以下简称福利院)实行服务改革后,须保持服务用途不改变,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确保当地特困供养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向本地社会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开放。同时,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当地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养老服务。 

  (二)坚持资产安全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委托方)要对福利院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算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清算范围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实行服务改革后,原有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第三方服务外包承接单位(以下简称服务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对外投资等,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完善服务原则。服务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法律法规要求配足护理人员,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升护理服务水平。要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四)坚持严格监管原则。委托方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安排专人参与经营期间全过程监管;区民政、应急、市场监管、消防部门要切实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监管作用,建立健全运营监管体系。 

  改革模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提供福利院建筑、景观绿化等硬件设施和享受国家养老产业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服务和管理改革的方式,把经营权、服务权交由一家具有资质、信誉、实力和有成功管理经验的专业公司、经营班子或团队管理经营。服务方在满足现有特困供养对象入住同时确保不少于10%的床位预留。若预留床位空置较多,在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服务方可以暂时使用。剩余床位面向社会招收有养老需要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对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由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服务方不得向特困供养对象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资格条件 

  委托方应当对服务方的资质进行评估和审查,在招标阶段设置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服务方应当具有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和专业服务团队、经营业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经营思路清晰;具有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经验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或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服务方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技术能力; 

  3.服务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有养老服务行业或医疗、健康服务行业从业经历,有专业团队,并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护理人员配置; 

  4.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独立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无违法记录、失信记录。 

  履约要求 

  1.服务方对养老服务行业有深刻的理解,对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改革项目有务实、具体的管理方案和管理思路,对入住人员有科学的评估体系,对养老机构的风险规避有合理的措施和办法。 

  2.服务方应提供服务机制改革创新的规划发展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章程、运营方案、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管理服务团队、经费投入计划,以及服务保障和接受监管承诺等,委托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服务方提供的规划发展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服务方应明确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医疗卫生、系统服务、财务、档案、老年人身体评估、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提供服务的人员须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经过技能培训,掌握基本护理和医疗知识,安全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服务方独立承担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财务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不得转让和转包;不得有任何损害委托方权益的行为。经营期间服务方因安全、医疗事故等各种原因造成的纠纷、诉讼等,一律由服务方全权负责解决。 

  4.服务方在未取得委托方同意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不得在室外进行随意搭建改造,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应报请委托方同意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服务方经营期间所购置的不动资产,经营期满后服务方无条件交委托方,不得移走或变卖;自行购置的动资产双方协商处置。 

  5.服务方接收社会老年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并接受督。收费标准要全部公开、公示 

  6.服务方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用工合同,护理人员按有关规定比例配备并持证上岗。服务方必须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险。 

  7.服务方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服从民政部门的行业监管,随时配合民政、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安全检查、验收、考核工作,不得推诿。对安全管理好、服务质量高、考核成绩优秀的服务方,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奖励。服务方在经营期间按政策规定获得的奖补资金,应用于福利院房屋、设施、设备的维护、添置及其他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支出,不得分红,接受委托方监督 

  五、人员安置 

  福利院原聘用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若服务方同意留用则由服务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优先予以聘用,未被服务方聘用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合同予以解除。为保持福利院服务机制改革的稳定,建议给予解聘人员6个月缓冲期。现有非特困供养社会代养人员可自主选择回家居住或留院入住,已入住的人员自服务方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收费标准不变。 

  严格考核 

  委托方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服务方的设施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服务质量等内容开展监督考核,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服务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双方约定 

  1.合同签订周期服务外包合同原则上五年一签订。合同期内,服务方依法依规运营、服务质量较高、社会反映良好且有意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续签权。 

  2.委托方应主动建设消防喷淋系统,配置相应消防设备、器材,保障福利院安全生产状况达标情况下,开展服务机制改革创新工作 

  3.服务方对委托方登记造册移交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在合同期内负责所有移交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如需正常报损或淘汰,应报委托方资产主管部门(镇街民政办、财政所)同意后造册核销。对院内大型维修建设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实施。小型维修支出人民币1万元以下自行解决。对管理不善造成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设施损坏由服务方赔偿。 

  4.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对服务方非公益性经营收益,主要是指服务外包床位费,由委托方按每张床每月200-400元标准收取。考虑到养老事业属长期投资,回收期长,加之可能存在前期投入较大等原因,原则上采取前半年免收床位费,后半年床位费减半,第二年开始正常收取。各地可根据福利院服务机制改革实际情况进行上浮或者下降。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再发展、福利院设施设备维修以及福利院的改造升级等。 

  5.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人员费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的服务质量,委托方应按国家政策要求护理人员比例(全自理1:7,失能1:3)承担应设置岗位护理人员基本工资和保险及福利原则上不低于改革前的工资标准,人员其他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6.风险保障金:服务方应以押金形式向委托方一次性缴纳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也可根据实际进行一定上浮或减少,建议不应低于福利院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备用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万元。 

  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服务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备用金主要用于服务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合同期内,出现异常情况的,委托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备用金及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如果备用金或者风险保障相关原因扣除,需服务方在一个月之内补齐合同期满后,未出现异常情况的风险抵押金和备用金将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合同解除 

  服务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主体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将主要服务事项委托第三方的; 

  3.故意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物或者被认定非法集资的; 

  6.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7.管理松懈,造成安全事故的; 

  8.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9.行业满意度测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10.在各级检查、考核、年审中被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或者合同约定的禁止性条款。 

  合同解除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做好接管工作,保障福利院正常运营和入住老人安全。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020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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