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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鄂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解读单位: 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联政策: 557158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区政府出台了《鄂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提升我区城市形象和人居品质,避免过多的安置房建设,也为了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销售,出台房票安置政策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方式的多样化需求,又拓宽了房屋征收和补偿渠道。文件部分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鄂政发〔2020〕9号)、《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及《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操作程序〉的通知(鄂州建设文〔202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出台,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票安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使用期限

  (一)定义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统筹定向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是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为基础衍生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使用范围

  房票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

  (三)使用期限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使用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相关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三、政策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鄂政发〔2020〕9号)、《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及《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鄂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操作程序〉的通知(鄂州建设文〔202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政策内容具体解读

  本政策主要包含房票安置工作的5项内容,分别对安置房源、房票价值、房票使用、房票管理、优待政策等方面给与政策支持。具体解读如下:

  (一)房票可购买哪些安置房源?

  答:该房票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房票限定在鄂城区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新建商品房。

  (二)房票购房有什么政策性奖励?

  答: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将房票票面金额70%以上(含70%)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2.被征收房屋应安置房票未使用完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退回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房票未使用部分如何兑现?

  答:房票使用人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到期后票面金额仍有剩余的,在房票到期后,可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按规定计算的货币化安置权益。货币化安置权益包括货币金额和房票利息两部分。分以下几种情况:

  1、未使用房票购房

  房票使用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在房票到期后予以兑换房票权益金额和房票利息,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不予以兑换。

  2、已购房但房票权益金额未使用完毕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经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市住建局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再与被征收人办理结算。

  (四)房票能否转让使用?

  答: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使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含同一楼盘可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的储藏室、车库或车位),均可使用房票。

  (五)如何使用房票购买房源?

  答: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签订政府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将收取的房票转交给出票的征收实施单位,并书面报告房票使用人购房情况。

  购买统筹定向商品房,应由征收实施单位受房源提供单位委托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签订统筹定向商品房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取。

  (六)房票遗失或损毁的怎么处理?

  答:房票遗失或损毁的,房票使用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补办,并在房票注明“补办”字样。房票补办的内容以拆迁档案为准。

  五、房票的内容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相关奖励补助及优惠政策。

  (二)每张房票的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被征收房屋房票总金额低于50万元的除外);同一个被征收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一张房票不得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开发商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将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由此对房票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由商品房开发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房票奖励,不计息)。

  (五)房票使用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为准。

  六、试行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开具房票有效期至2023年9月16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为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单位: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11-3852042


关联文件:鄂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关联文件:
             

1、鄂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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