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6-18075 | 发文字号: | 鄂城政发[2016]2号 | 发文日期: | 2016年01月18日 |
发文单位: | 鄂城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6年01月1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我区城乡居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问题,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 41号)和《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参保计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宣传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征收或银行托收(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或银行托收)。
第二章 参保对象与基金筹集
第五条 凡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二十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个人账户总额不得超过我区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给予补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级财政负担5元,区和乡镇、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各负担2.5元(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本级财政负担5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给予补贴45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30元,市级财政负担7.5元,区和乡镇、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各负担3.75元(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本级财政负担7.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给予补贴6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40元,市级财政负担10元,区和乡镇、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各负担5元(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本级财政负担10元)。
对达到1-2级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级残疾人保障金和区级残疾人保障金中各负担50%(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所需资金由市级残疾人保障金全额负担)。
第三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 各乡镇、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我区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我区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五章 丧葬补助金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15日内到户口所在村(社区)申报,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50%;区和乡镇、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各负担25%(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由市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其中,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人员,再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缴费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基础养老金。加发和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区和乡镇、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各负担50%(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由本级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乡镇、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按不低于上年度征收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4%纳入区级财政预算(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区、乡镇和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村(居)委会实时联网。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为参保缴费对象和待遇领取人员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全面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加快乡镇“智慧银行”和村(居)委会所在地社会保障卡远程服务点工程建设工作,切实解决城乡居民“最后一公里”的服务难点问题。
第八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重复领取。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缴、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上划省级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各乡镇、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鄂州经济开发区、街办)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缴费,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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